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的专利工作由自然科学处归口管理,依法做好专利管理工作,保护学校专利权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凡学校已申请专利及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形成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形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形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该专利。
第七条 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的申请权等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权被授予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学校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条 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须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须填写《扬州大学职务专利项目申请表》,并附职务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由所在学院审查、分管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自然科学处审批。
第十二条 对学院上报的拟申请专利,自然科学处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申请。对同意申请的发明创造由自然科学处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以后酌情进行。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应提出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自然科学处核准,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须将专利证书交自然科学处归档。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和终止
第十六条 职务专利技术的实施由自然科学处归口管理,所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或许可实施都须经过学校批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学院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向外单位转让学校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与被转让单位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外单位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必须与被许可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所在学院,须依法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转让方或许可方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放弃职务专利权。如职务专利权在受保护期限内已不宜继续保护的,由自然科学处会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学院提出权利终止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终止专利权保护。
第二十条 在专利有效期内,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或被他人对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自然科学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管理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校教职工申请、维持职务专利及专利管理费用等。基金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专利转让费、专利许可费收入的提留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独立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费用由学校给予相应资助,资助的范围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专利证书费等。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需先支付部分经费。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全额返还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的经费。
共同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由专利权人各方签订协议,分摊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发明人或设计人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查新不力等原因,造成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否决的,其专利申请产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因发明人或设计人过失产生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恢复权利请求费等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后,学校资助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第四年及以后的年费,产生经济效益的专利由学校从其效益提成中支付,未产生经济效益、或产生的效益不足于缴纳年费但有重大意义或有应用前景的专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自然科学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予以适当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从专利管理基金中支付。资助标准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减缓、减免后应缴纳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际专利的有关费用,学校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章 奖惩和绩酬
第二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后,按照《扬州大学科研业绩与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专利至专利权被授予后一年内,以转让或许可方式将学校的职务发明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从转让费或许可费中提取45%作为一次性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45%进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科研帐户,补充研究经费,学校提取5%进入专利管理基金,学院提取5%用于组织推动专利实施和专利培训等。专利权被授予一年后,以转让或许可方式将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从转让费或许可费中提取40%作为一次性报酬给予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40%进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科研帐户,补充研究经费,学校提取10%进入专利管理基金,学院提取10%用于组织推动专利实施和专利培训等。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个人或单位各自依法缴纳。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校的专利技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净收入中提取5%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报酬,提取1%进入专利管理基金。
第三十条 擅自转让、擅自许可、变相转让、变相许可学校职务发明的,当事人全部所得归学校所有,学校将根据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处罚,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