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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和江苏省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我校科技人员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推广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职务专利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保密、科技奖励、专利等。科研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

  1. 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部)科技计划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可以进行鉴定。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参照计划内项目进行鉴定。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采用验收和评审方式进行评价。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2. 鉴定程序

  鉴定申请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我校主持的科技项目由我校负责申请,我校参加或与其它单位共同主持完成的项目,我校项目主要执行人应积极配合第一主持单位做好鉴定各项准备工作。

  我校主持的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试验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论文、专著及一切能阐明成果意义、价值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3)省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4)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资料归档证明;

  (5)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登记表;

  (6)鉴定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所在学院对申请鉴定项目的重要性、技术经济价值及涉及范围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科研处,科研处就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者,科研处将依据项目的来源、性质、类型,会同所在学院和课题组确定鉴定申请渠道,办理鉴定手续。

  3. 鉴定形式

  依据项目的特点可选用下列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需作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

  (3)函审鉴定:不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4. 鉴定组织

  鉴定申请批准后,课题组应认真做好鉴定准备工作,于确定的鉴定日期前15天将专家评审用的有关技术资料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送主持鉴定单位。采用会议鉴定的,同时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5. 鉴定时间

  研究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可随时提出鉴定申请,但当年申报奖励的项目鉴定申请时间应不迟于12月上旬。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

  我校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并向省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我校参加或共同主持的项目通过鉴定后,由我校执行的第一负责人凭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表及校档案部门出具的研究资料归档证明到科研处登记。成果获奖后,凭获奖证书、奖状到科研处登记。经登记的成果,科研处将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载入完成人员个人档案。对登记成果学校将编制科技成果公报,向外发布。

  第四条 科技成果保密

  1. 科技成果保密范围

  (1)国家批准的发明;

  (2)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它重要科技成果;

  (4)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

  根据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作用,科技成果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 密级申请

  科技成果鉴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照科技成果保密条件,对所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保密自评,对符合保密条件的项目应提出保密建议及具体的保密内容,随鉴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学院应根据有关保密条例对拟保密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保密建议报科研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对学校建议加密的项目,在鉴定申请的同时向省科委申请划密。

  加密科技成果的升密、降密、解密程序参照密级申请程序执行。

  3. 加密科技成果的管理

  加密科技成果由校保密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管理。加密科技成果不得通过任何新闻宣传机构传播保密科技内容,不向外宾公开,不接受外宾参观,向国外提供的论文、稿件、技术资料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等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五条 科技奖励

  1. 申报奖励程序

  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奖励申报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提出建议申报的奖种、级别及推荐理由报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上报。零星的奖励申报由科研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定上报,并在下一次校学术委员会上通报。申报奖励的材料由科研处根据各种奖励要求在申报时另行通知。申报奖励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2. 奖励种类

  (1)国家级: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2)省(部)级:包括江苏省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以及其他有关中央部委设立的科技奖励。

  (3)市(厅)级:江苏省有关厅(局)、地级市设立的科技奖励等。

  (4)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其它奖励:政府和部门设立的除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奖励。

  一项成果只能申报同一级别的一个奖种,获低一级奖励的成果可再申报高一级奖励。国家级奖励由省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科技成果获奖后颁发给完成单位的奖状由学校统一保管,同时发给课题组奖状的复印件;颁发给主要完成者的获奖证书由获奖者保存,学校留复印件。对我校科技人员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因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获奖证书者,学校将颁发获奖证明书。表彰奖励和颁发获奖证明书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争议处理

  我校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鉴定结论、科技成果奖励有异议时,可在规定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申诉争议,申诉应写明被争议成果的名称、组织鉴定部门、授奖部门、基层申报单位、争议内容、提出争议的理由及必要的旁证材料、申诉人姓名、通讯地址等,科研处核实后向有关争议受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七条 专 利

  执行各类科技计划或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学校持有。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科技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对符合专利条件、并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发明创造和设计,可以向科研处建议申请专利,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确有申请专利价值的项目,由科研处配合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和维持所需费用由学校支付,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专利的开发和转让工作,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实施和转让后,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比例的奖金。

  第八条 附 则

  1. 校机关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申请可以报送相关学院或直接送科研处审核。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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