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功能,促进全校人力资源结构优化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好教职工定编、定岗和实行全员聘任制后聘余人员的管理、分流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意见、《扬州大学流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必须是本校在职事业编制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编单位未被聘任的富余人员;
2、在学校实行全员聘任过程中,因其他种种原因未被聘任,而原单位无法提供试用岗位的人员;
3、聘任期间被解聘而必须进入交流中心待分流的人员;
4、经学校研究同意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属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范围:
1、合同制工人。未被聘任的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2、怀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不足3年的人员;
4、犯有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处理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校办产业、总务后勤在聘任中应优先考虑现有正式职工的上岗,对少数确无合适岗位且可以交流的事业编制富余人员,经批准可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按流动人员管理,待聘期间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第四条 流动人员的接受、安置、管理及考核按《扬州大学流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第四、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校各部门要从维护学校稳定的高度、从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关心支持流动人员的分流工作。
1、校内各部门需要补充一般工作人员,应优先在流动人员中物色。
2、校内使用临时工(尤其是事业费支付工资)的单位,必须清退临时工,腾出岗位聘用流动人员或者供流动人员试岗。
3、有临时用工需求的单位,应提供包括岗位职责、条件和用工人数等内容的需求信息,由人才交流中心向流动人员发布,进行双向选择;流动人员中确无合适人选的,方可向校外招聘。
第六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工会关系、组织关系均转入中心。由中心负责其日常管理,并视可能安排临时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待遇
1、经学校批准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自到中心报到的下月起(其中超编单位的富余人员视具体情况可放宽1-2个月),学校只发给职务(等级)工资、省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综合补贴;满1年仍未被正式聘任的,折半发放省职务岗位津贴;满2年起,停发省职务岗位津贴;满3年起停发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按扬州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补贴费。
2、校内缺编单位聘用流动人员,可以先行试用,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间人员关系仍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试用合格,由用人单位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试用期间除按本条第一款发放职务(等级)工资、省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综合补贴外,校内岗位津贴由学校按同等正式受聘人员的标准折半补发。试用不合格,用人单位将其退回交流中心,其校内岗位津贴则不予补发。被用人单位试用的流动人员,由于个人原因,在第一次试用中途被退回或试用期满未被正式聘用者,人才交流中心可再提供一次试用机会,在第二次试用期间,则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经人才交流中心介绍或双向选择到校内单位从事临时工作的流动人员,除按本条第一款发放职务(等级)工资、省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综合补贴外,校内岗位津贴由学校按同等正式受聘人员的标准折半发给。
4、校外单位借用流动人员,需由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及流动人员本人签订借用协议。外借期限一般为一年,外借期间,流动人员的全部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均由借用单位承担。借用单位需按协议规定向人才交流中心交纳编制管理费。借用单位和被借用人员能履行协议的,在此期间,被借用人员的工龄照计,并可参照在职被聘同等人员调整档案工资。借用期满,不按时返校报到,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5、流动人员从进入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之日起至被正式聘任前均计为待聘时间。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