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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保卫处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学校各单位应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法治安全教育,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信息录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授权的机动车可依通行权限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须在有停车位划线处有序停放,在无停车位划线处停车,应当在不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前提下靠路边停放,否则视为违章停车。瘦西湖校区8号楼地下停车场、逸夫图书馆二期地下停车场为专属停车场,分别由教务处、校长办公室审批停车权限。

机动车在校园里违章停放未超过3次的,每次违章停车后,车主均会收到违章停车提醒通知。违章停车超过3次的,第4次违章停车后会收到违章停车处罚通知,同时车牌号被移出系统,7日内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抬杆进出校园,7日后车主可携带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机动车文明停放承诺书》,到校保卫处治安与交通管理科重新办理车牌号录入系统手续。车牌号第二次被移出系统的,14日内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抬杆进出校园,14日后可携带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机动车文明停放承诺书》,到校保卫处治安与交通管理科重新办理车牌号录入系统手续。车牌号第三次被移出系统的,一年内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抬杆进出校园。

第七条 摩托车(燃油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不得擅自驶入校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校保卫部门同意。来校施工车辆及其它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按指定道路行驶。

第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当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不得鸣笛、超速或并行;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时,应当注意周围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扬大驾校应在指定地点开展驾驶培训等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进行驾驶学习或训练。

第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特种机动车经许可方可进入校园,其他机动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装载物品驶出校园的,应当经门卫管理人员查验,凭资产使用或处置单位开具的《扬州大学公物出门凭证》通行。

  第十三条 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应当事先与校保卫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校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骑行非机动车时应当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禁止饮酒后骑车。

第十五条  校内非机动车均实行实名挂牌(扬州大学专有车牌)。首次上牌由学校免费安装,车主应当携带购车发票、身份证到指定地点上牌,人和车(牌)同框照片记入非机动车档案。第二次上牌收取工本费。自本规定施行起一年后的无牌非机动车,由校保卫处集中收至各校区暂存点,同时张贴公告,车主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校区保卫科认领并上牌。

第十六条  校内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教学区、宿舍区、食堂区和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的指定区域,按统一方向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记录违章停车1次,违章停车记录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车主。同一车辆一年内违章停车满4次的,将被拖移到违章车辆暂存点,并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车主,车主可在次日携带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文明停车承诺书》到暂存点领回。第二次被拖移的,车主可在2日后携带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文明停车承诺书》到暂存点领回,第三次被拖移的,车主可在3日后携带盖有单位公章的《不文明停车检讨书》到暂存点领回。车主是学生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陪同。被拖移非机动车逾期未被车主领回的,继续存放在暂存点。

第十七条  保卫人员在校内巡逻时发现未上锁的非机动车,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车主。学生毕业离校自行处置名下非机动车,新车主为在校生的,原车主、新车主应当同时到校区保卫科办理登记转移手续,新车主与非机动车同框照片记入车辆档案。新车主为非在校生的,原登记信息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低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提倡下车推行;通过地下通道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骑行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进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校园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无交通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二十条 不提倡在校园主干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从事滑板、溜旱冰、骑平衡车等活动应以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为前提。 

第四章 交通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占用、封闭或挖掘校内道路。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封闭道路的,应当经校后勤保障处或校基建处审核、校保卫处批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设置安全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线)。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安装的管线等,应当以不遮挡路灯和各类交通标志、不影响通行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临时工作需要,可在相关时段、路段、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所有车辆、行人均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引导。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告校保卫处。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导致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交通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校保卫处每年年底通报各单位违章情况,并作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师生个人违章情况将酌情作为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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