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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场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按照《扬州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结合我场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供应的组织

  1、场物资采购供应部是各类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场日常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2、根据采购供应需要,场成立大件、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小组,由分管场领导、采供部、相关服务生产经营部门、生技科、财务科负责人组成。

  3、采购小组负责对需采购的大件、大宗物资设备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有关厂家、品牌、价格、质量等,必要时到有关厂家考察,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可采取议价、合同供货及招(议)标等。

  二、采购供应的原则

  1、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

  3、保障需求,服务一线;

  4、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三、采购供应的程序

  1、采供过程必须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即《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采购控制程序》,主要原材料、辅助原料及内包装材料必需从合格供方采购。

  2、请购程序:凡需要采供部采购的物资,必需先填制请购单(常用及相对均衡领用的原辅材料可按月或季请购),然后进入采购程序。一般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金额在500元以下由部门自行采购;一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部门填制请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供部统一采购;采购金额2000元以上(不包括非生产性开支),请购单必需经分管场长批准签字;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场长批准签字后,采供部方可采购。大件、大宗物资设备(一万元以上),由需要部门报计划,经场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场大件、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小组按程序负责采购,如需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3、请购要求:库存物资由保管员请购,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交采供部进入采供程序;非库存物资设备,由部门具体办事人员请购,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交采供部进入采供程序。

  4、采购的时间要求:库存物资,供方在省内可提前半个月请购;在省外需提前一个月请购;需定制或改版的包装物等专用物资需提前两个月请购。非库存物资设备,供方在本市内的提前一周请购;在本市以外本省内的提前二十天请购;在本省以外的提前一个月请购。急用物资,采供部一时无法组织供应的,各部门可直接派人采购,物品购进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5、特殊物资采购:凡属专业性、技术性和设备性能要求较高的物品采购,由使用部门派人会同采购人员一同办理。采供部如一时采购不到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6、验收:库存物资的验收,数量由保管员负责,质量由使用部门派人会同保管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入库单。非库存物资由部门指定专人验收。验收要以样品及随货检验报告单为准,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必要时,场化验室要对有关物资的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如因实物与样品不符或主要指标不合格及出现数量不足等问题,应按协议精神追究供方责任并及时上报。凡购进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如因不认真验收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7、货款结算:大宗、大件物资结算必须附购货合同或招议标书复印件、未能进行招议标的较大物资结算必须附询价情况表编号(原表由采供部留存备查)、零散物资的结算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字方可报场领导批报。

  四、采供要求

  1、采供人员必须关注市场,加强网上信息的搜集并加以研判,及时通报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2、所有参与采购的人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严格采购纪律,坚持采购原则,不得接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的宴请。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缴,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3、对于长期供应的饲料等物资,要对质量和供货方实施监控,并对供货方实行淘汰制。

  4、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原农牧场物资采购供应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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