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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仓库物资领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仓库领用

  1、各部门领用库存物资须打领料单,由部门负责人及领用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2、各科研课题领用物资,必须由课题实施部门负责人和课题负责老师签字后方可领用。

  4、一般性或出售量少的物资让售,凭财务科发票到仓库领取,凡紧俏物资或出售量大的物资须通报场采供部并经分管场长批准后才可让售。

  二、设备管理

  1、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不足两年、不属于服务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均应进行登记。

  3、新购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必须由各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4、重要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说明书等,应统一由场生技科派专人保管。

  5、使用年久、无法修理、没有实用价值的设备,向场财务科申报,经场长及国资处批准后可办理报废手续。

  6、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职工调离原岗位,须对由自己登记签名的固定资产在一个月内与综合科办理核对登记手续,办好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调配大额固定资产,须先上报场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7、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导致设备丢失、被盗、人为损坏,视情节轻重,其保管者或使用者应予以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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