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我场教学科研服务、生产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现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作息制度
全场各类职工必须按农牧场根据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作息时间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实行考勤制度。
二、请假类别
1、事假:职工原则上利用休息日处理个人事宜。因急事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酌情给予一定假期。事假者必须妥善安排好事假期间的本职工作,得到批准后方可以休事假。
2、病假:因病休病假者,须凭校医疗机构证明或医院证明,并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如遇急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在2~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外出职工,若患急病或必须住院治疗的疾病,应及时与部门取得联系,并委托其他同志办理请假手续,回场后持医院证明销假
3、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并为初婚者,婚假七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三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有关费用自理。
5、探亲假:按国发[1981]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学校编制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请假手续:
1、职工请假,须提前2~3天递交请假条(病假、丧假可除外),并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别人办理请、补、续假手续,如确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本部门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
2、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期回场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能续休。
3、所有请假情况,均须按月随考勤汇总表报生产技术科。
四、批假权限:
1、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场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职工病假在3个工作日、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告分管场领导;病假在3~7工作日、事假在1~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由所在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场领导批准;病假在7工作日以上、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上,由分管场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场长批准。
五、旷工论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生产技术科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场将根据违纪情况作出行政处理或解除劳务关系。
1、未办理请批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请假期已满未到岗上班又不办理续假手续,或办理续假但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
3、拒绝接受组织分配的教学、科研服务工作或生产工作任务;
4、请假理由不真实,经查明弄虚作假;
5、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为迟到或早退,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
六、病事假旷工工资:
1、学校编制职工病事假工资按扬州大学规定执行;
2、聘用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合同工参照病假在半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九十;连续病假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病假超过半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足二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二个月以上另行处理。
事假期间按实际事假日扣发工资及补贴,年度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扣发一个月有关补贴及有关奖励等。
3、利用病事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各类津贴,没收其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七、 考勤管理:
1、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员必须按考勤类别如实考勤,并于每月20日前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汇总表报生产技术科。
2、各单位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隐瞒事实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员及负责人责任。
3、考勤是一项领导负责、群众监督的日常性工作,也是奖惩、晋职、调资、各类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抓好落实,使广大职工自觉养成遵守劳动纪律的良好习惯。维护农牧场的发展和稳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