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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技能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是师生来场进行实验教学和本场从事科学研究的场所,不得从事其他活动,实行专人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是由接待教学实习的部门负责人通知,方可使用;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教学内容和需要确定的实验项目,提前准备好教具、仪器和药品,协助教学实习指导人员做好实验课的组织工作,做好实习接待工作情况登记和实验项目内容的记载。

  三、做好器材、资料的保管工作,账目清楚,购进和调出设备要及时登记;教具、仪器、药品要分类编号,妥善处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各种仪器设备的完好,满足教学科研服务需要。

  四、仪器设备的领用、外借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外部借用,必须经场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登记借出,并按时索回。

  五、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则操作实验,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污染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程明确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须按有关规程办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实验完毕,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效果、结果,组织学生做好实验用品的清理和清洗工作,对有仪器损坏和损失的要了解其原因,作好记载,凡不按相关规定实行科学操作与管理所造成的损坏、损失,要按制度赔偿。

  七、搞好实验室内卫生,保持良好的秩序,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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