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高邮自租高标准农田(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实验农牧场高标准农田实际使用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农牧场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现代粮食作物生产和循环农业的创新与示范,每年可提供部分土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校内使用单位按须向实验农牧场提出申请,实验农牧场根据当年种植计划等确定可承担推广示范、品种繁殖、新品种选育扩繁等相关教学科研服务的规模和内容。
第二条 推广示范,主要是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展示等。种子由申请单位免费提供,实验农牧场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开展种植管理工作。种植所需农资、农机作业、水电和田间管理等费用由实验农牧场承担。除取样、测产等环节外,收获农作物均归实验农牧场所有。申请单位须缴纳200元/亩新品种推广示范种植管理费,个性化人工费用另行计算。
第三条 品种繁殖,主要是常规稻麦繁种。种子由申请单位免费提供,并签订繁种合同(协议)。实验农牧场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开展种植管理工作,申请单位按照协议价收购种子。
第四条 新品种选育扩繁,主要是育种期优良新品系(种)的试种和提纯扩繁工作。种子由申请单位免费提供,实验农牧场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开展种植管理工作。种植所需农资、农机作业、水电和田间管理等费用由实验农牧场承担。除取样、测产等环节外,收获农作物均归实验农牧场所有。申请单位须缴纳400元/亩新品种繁育生产试验费,个性化人工费用另行计算。
第五条 校内申请单位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租赁相应土地自行管理,租赁费用按实验农牧场与扬州兴农高新产业投资开发公司所签合同缴纳,种植所需农资、农机作业、水电和田间管理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获农作物归申请单位所有,合同每年一签。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周边绿化,未经实验农牧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有功能区域格局及一切设施,不得从事申请项目以外的内容或发生荒、租、转、借等行为。
第七条 申请单位单个(次)品种展示(示范)或新模式(技术)推广,种植面积须达10亩以上或按现有已划分土地整块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农牧场高邮自租高标准农田,申请单位仅限校内各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高标准农田使用申请表
附件
扬州大学实验农牧场高标准农田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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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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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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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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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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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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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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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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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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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属实,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实验农牧场意见及安排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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