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部门农机具主要服务本校教学科研,对个人或外来单位原则不予借用。
2、借用必须凭学院老师有效签单或凭证方可以借用、或凭有效证件抵押借用。
3、所有农机具的借用必须进行有效登记,对不能进行有效登记的一律不予借用。
4、所借农机具应当爱护使用,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照价予以赔偿;对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损毁或丢失,应由老师签字认可或说明。
5、所借农机具在归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理和销账工作。
6、对故意损毁农机具的行为将追究必要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有关学院。
7、所有农机具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得到同意。
8、两忙期间,农机具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天,以便保证农忙正常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