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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

扬州大学教学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生产实际、培养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实习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实习指教学计划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表》所列出的各类实习环节,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教学实习应有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名称及学分、适用专业、实习目的、任务及基本要求、实习内容、实习周数、实习可选择的行业及岗位、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教务处职责:制定教学实习工作条例,下达教学实习任务,开展教学实习工作的抽查,组织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学院职责:制定教学实习教学大纲,拟定实习工作计划,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做好实习工作安排,进行实习考核,检查实习质量,组织交流院内实习经验,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五条 为确保教学实习的顺利进行,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并签订协议。
  校外实习基地的条件是:
  1.能满足教学实习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实习任务;
  2.基地与学校在生产、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密切联系,能实现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目标;
  3.符合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省实习经费的要求;
  4.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学院应于实习前一学期落实教学实习任务,实习前一个月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的内容、场所、时间、指导教师、组织安排(实习动员,往返时间,车辆及食宿安排等)、检查方式、考核形式、经费预算。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实习指导教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教学实习大纲制订实习计划,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2.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
  3.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实习生活,加强安全教育,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解决;
  4.审阅实习报告,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5.无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都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取得实习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的帮助。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1.根据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3.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离开实习场所;
  4.尊重实习单位员工,虚心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
  第九条 严格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对教学实习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实习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根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实习笔记等进行实习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实习单位的鉴定、实习笔记、实习报告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等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三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按《扬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实习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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